惠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07浏览次数:314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经费) 科学管理, 保证经费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确保我校各重点学科建设规 划、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和 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和配套建设经费(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执行)。

第二条经费的使用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统筹规划、保证必须、避免重复、预算控制、专款专用、注重实 效和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仪器设备,更好地发挥学科建设资金的 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 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按规定用 途使用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学科要综合考虑各学科方向建设的需求,平衡投 入使用,充分重视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的预算。各重点学科负责人应于每年底在广泛征求学科主要 成员及依托单位领导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年度经费预算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主任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科研处、财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 可执行。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第五条重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依托单 位主任、科研处以及财务处通报经费使用原则、计划和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 用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年 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经费使用范围:学科条件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科 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社会服务、成果推广、建设绩效奖励等方面。不得用于土建、房屋装修、购买办公电脑 及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柜等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购 买交通工具和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罚款、捐赠、出借、还贷、赞助、对外投资、电话费、人员福利、攻读 学位等支出,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条件建设: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发生的费

用、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以及设备安装、维护费、购买学术图 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费用。 该项支出不低于学科建设经费的60%

(二)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差旅费、 材料费、学术专著出版发表论文补助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设备使用费、联合培养研究生、外请专家讲课费。该项 支出不得超出学科建设费的 30%

(三)其他日常相关费用:指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意列支的 上述二种费用之外的耗费(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印装等费用,专家咨询费,学术网站建设及对外宣传 费用,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交通费、差旅费;必要的办公 用品购置费;误餐费等费用)。该项支出不得超出学科建设费的 10%

第七条经费开支审批

(一)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批制度,单笔使用经 费在 8000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签字审批(主 任是学科负责人的,还应有分管科研副主任签字);单笔使用经费 在 8000元(含)以上 2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 任、科研处处长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2万元(含)以上 5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5万元(含)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10

元以上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 研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批。

(二)对未列入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 支,可调整预算,但应事先书面报告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主任签字后报科研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财务处按学科 建设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户,发放经费卡。

第九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培育)学科的学校自筹经费(配 套经费)按各级重点学校管理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分年度下拨,动态投入。各依托单位应努力拓宽经费 渠道,自筹配置经费,用于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学校根据中期 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建设 经费等措施。

第十条购置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等固定资 产,以及研究装备改造,必须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行招标采购,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经 费的使用状况,科研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点学科经费挪作他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经费乃至取 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二条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 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期末,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 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标注广东省重点 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Guandong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第十五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 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标注惠州学院重 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Huizhou University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重点学 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惠院科发〔200880号)同时废止。学校 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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