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奖励方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07浏览次数:1575


第一部分 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 工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和协作精神,配合学院人事分配方案的 实施,科学合理地评价科研业绩,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师职称评聘、科研考核、奖励、津 贴发放等。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年底统计一次。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四条科研成果必须署名 “惠州学院 ”(HuizhouUniversity)或“惠州学院 XXX(单位)”,或能够直接从成果 本身确认为我院教职员工的学术成果,教职员工的名字须与身份 证一致,且产权和署名无争议。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认定范围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1—3)。
第六条基本要求
(一)学术著作
1.正式公开出版(须有书号)的各种著作(含专著、编著、
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等)的印刷本和电子出版物,重印 不在此统计范围内。
2.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书籍,须在书籍相应位置 明确作者责任范围及作者署名单位的内容,否则按编写人数平均 计算编写字数。
(二)学术论文
1.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印刷本、电子出版 物)。
2.各种索引收录的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的论文。
3.增刊、专刊、年刊、内刊、论文集(被 SCI、SSCI、A&HCI、 EI、ISTP、ISSHP、CSSCI、CSCD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除外)不计 工作量。

(三)研究项目
本办法的科研项目不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人才类(人才引进、计划、培养、培育等)、平台(条件) 建设专项(工程中心、开发中心、实验室、基地等)及其他非科 研项目;所有横向项目和参与外单位的纵向项目在统计时间内须 有到校经费且不低于 1万元,否则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1.纵向项目
(1)我院教职员工作为主持人(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获得 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或独立子课题。
(2)参与的项目必须在申请书或任务书中标明署名单位为
“惠州学院” ,并且在经费到账后,相关的所有材料送交科研处后 才能立项。
(3)项目子课题是指在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申报或者签订 项目合同时,由项目审批单位直接下达,具有项目(合同)编号的 科研项目,同时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在主项目申请书和任务 书中设立有子项目; �该子项目主持人(负责人)为我院教职员 工;�该子项目主持人的署名单位为“惠州学院” 。
(4)项目应有项目申报通知(科研处组织申报的项目则不需 要提供申报通知),申请书(申报文本)、立项书(立项通知)或 合同书(协议书),以及申报立项项目在统计规定时间范围内有实 际到校经费。
(5)项目一般按立项年度进行统计,若因立项下达通知文件 推迟,可按下达时间年度统计,并提供相关材料。
2.横向项目
(1)我院教职员工作为主持人获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非规划项目,以及纵向项 目承担单位转托我院的子课题或者外协项目(子课题除外)。
(2)各级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下达的项目,并有实 际到校经费。
一 项目应有合同书或协议书,并有实际到校经费。
一 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其他类科研捐赠可登记,但

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四)获奖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市(部)级政府奖励以及国家一级学会(协 会)奖励的成果。 (五)其他成果
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
2.其他知识产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权利人必须 为惠州学院。
3.被国家、省部和市厅主要领导人批示并采纳的咨询研究报 告或规划(不包括各类提案)。
一. 通过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和验收的科研成果。
一. 技术(成果)转让须有转让合同,且有实际到校经费。

第七条未列入本办法范围的科研成果,由惠州学院学术委 员会认定。
第三章 统计、审核与公示
第八条成果统计与审核
(一)科研工作量统计时间范围:上一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 每年 6月 31日和 12月 31日前分别完成上半年和下半 年的成果录入,各单位成果审核时间为每年 7月 1-10日和次年的 1月 1-10日。
(三)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按要求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送到科研处审核,个人 逾期未录入、单位逾期未审核、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各类科研成 果不予统计。
第九条公示
(一)科研处将科研工作量统计结果提交惠州学院学术委员 会审核,通过后公示。
(二)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科研工作量统计与审 核结果持有异议或争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写明异议 理由、依据和异议者的真实姓名),由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三)任何人在科研工作量统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则按惠州学院相关条例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负责计算。
第十一条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未署名“惠州学院”的 成果不予统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 2014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科 研教研工作量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惠院科发〔2009〕4号) 同时废止。附件:1.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及计分标准

1. 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2. 期刊认定标准、国际国内检索系统、国内文摘刊物 名词解释

附件 1
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及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分类及计分标准


二、 学术期刊分类及计分标准

三、著作分类及计分标准

四、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分类及计分标准

五、知识产权成果分类及计分标准

六、被采纳或转化的成果分类及计分标准

七、成果奖励分类及计分标准
(一)科研成果奖励


(二)文艺、新闻等实践成果奖励


(三)体育竞赛类奖励

附件 2
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
一、本说明涉及的项目和成果按照《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 法及计分标准》 (见附件 1)计算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分” 为统计单位,个人科研工作量总积分=科研项目分+科研成果分。
二、只给以“惠州学院” (HuizhouUniversity)或“惠州学 院 XXX(单位) ”为单位署名的教职工按分配比例计算工作量。除 本附件第六款第 7条所列情况外,教师与学生合作的科研成果, 按照表 1或表 2分配工作量,学生的工作量不计给合作教师。
三、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除科研项目外),按表 1计算 个人所得分。其中,论文只给前 5名计分。
若其他成果无特殊分配方式说明,也参照此表进行分配。
表 1:成果计分比例分配表

四、同一成果在同一年度,同时涉及本办法几个计分标准的, 按最高计分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一次,不重复计算;同一成果在 后来年度涉及本办法更高计分标准的,补差额。五、科研项目

1. 计算公式: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分=项目级别分×经费加权系数(Y)横向项目立项分=30分×万元
2. 工作量分配比例(只取前七位) :

(1) 科研项目立项工作量的分配按上报的申请书终稿成员名 单(我院教职员工主持的项目校外人员除外,校内人员取前七位) 顺序进行。
(2)我院教职员工参与校外纵向项目,且符合本办法科研纵 向项目相关规定,署名位于前七位者,按照实际署名名次计分; 如果我院第一参与人署名位于第八名及以后,可视为第七名,且 只给我院第一参与人计分。
(3)所有纵向项目均须按照表 2分配工作量,横向项目工作 量可由负责人在每年的 12月 31日前提供所有课题组成员签名的 分配方案,未提供方案者按表 2统计。

表 2:科研项目工作量分配比例

3.纵向科研项目级别:
(1) 高等院校不能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而只能是并列合作单位
获得的产学研项目可视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
(2) 项目子课题级别的认定按照所对应科研主项目级别降低 一个等级对待 (由 A1类降为 A2类、由 A2类降为 A3类,依此类 推)。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科共建和自筹的纵向项目按同级别的 最低标准折半计分。
(4)我院教职员工参与校外单位的纵向项目的工作量=基础 分(根据表 2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出)×经费加权系数。

4.经费加权系数(Y): 按照立项通知下达的经费 (即批准经费) 计算,联合立项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计算。
表 3:纵向项目经费加权系数(Y)

以上数值均指该数值以下,不包含该数值,达到该数值时加 权系数上升一个级别,加权系数最大值(Y)为“2”。比如:A1类项目经费为 200万元,其加权系数则是 1.2。
六、论文
1.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一篇应不少于 3000字, 自然科学类论
文一篇应不少于 2000字,否则工作量折半计算。
2.一篇较长的论文在同一学术期刊分期发表,在每期不少于 2000字的情况下,按附件 1相应的标准乘以系数计算。系数为 1+0.5( N-1),其中 N为分期数。
3.SCI、SSCI、A&HCI、EI、ISTP、ISSHP、CSSCI、CSCD收 录论文以相应单位和部门的检索结果为准,其他论文按期刊级别 计分。
4.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就高的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5.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中最高 标准计分;发表的会议综述、书评、评介、译文等按同级别学术 论文降低一个级别对待。
6.我院教职工以第四作者(含第四)以后署名参与校外人员 (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不计算工作量。
7.为鼓励教师悉心指导学生进行科研,教师指导学生(指本 校的本专科学生)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 为第一通讯作者时,按照同级同等原则奖励给指导老师。
8.被 EI、ISTP、ISSHP收录的会议论文按收录时间计算工作 量。
9.期刊的认定标准、国际国内检索系统、国内文摘刊物名词 解释(见附件 3)。

10.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发表的理论性文章(1500
字以上),均按 B类学术期刊论文对待;在《中国教育报》、《经
济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表的理论性文章(1500字以上),均按 C类学术期刊论文对待; 在《中国政协报》、《中国旅游报》等国家部委主办的报纸上发 表的理论性文章(1500字以上),均按 D类学术期刊论文对待; 在省级正式出版的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1500字以上),按 E类学术期刊论文对待。省部级及以上报纸指国务院各部委及其 直属机构、省级党委及政府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正刊报纸,不包括 任何副刊及其衍生版。
七、著作
1. 个人著作分:实际撰写的字数分。
2. 随著作发行的光盘不重复计算工作量。
3. 再版或修订版的著作不重复给予奖励。

4.国家级出版社指:综合类(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 联书店、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外语 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上海译文出 版社),经济、管理学类(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学类(法律出版社),政治学、社会学类 (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新华出版社),文学类(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 教育类(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艺术类(人民音 乐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中国电影出版社、 中国戏剧出版社),体育类(人民体育出版社),计算机、电子、机械类(机械工业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工、环保类(化学工业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建筑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纺织 类(中国纺织出版社)。
5.出版书籍的类别还必须与相应出版社规定的类别一致。如 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必须是文学类的,著作跨专业出版社 出版的按低一类别的出版社计算。

八、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
1. 经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验收的纵向科研成果,根 据结论,由对应级别分别乘以加权系数(Y)。
2. 其余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不分水平等级,均按照最低标 准计分。

3.参照科研项目立项分配方案计算个人工作量。
表 4:鉴定成果加权系数(Y)

九、知识产权和被采纳或转化的成果
1.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成功申报后分别计算科研
工作量 30分和 20分。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指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 申请并被受理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 植物新品种权:指向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种。
3. 形成国家、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性标准:指在自主研发或 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且已被采纳或出版。
4. 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省级党委 政府、市厅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指示并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或 规划要求提供:

(1)研究报告或规划原件;
(2) 领导人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正面肯定意见的指示件原件 或复印件;
(3)因被采用(纳)而形成的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有关政
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十、艺术作品(美术、艺术设计、音乐创作、动漫作品)
1.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类作品,同一个版面发表不同系 列作品 3幅以内,每幅均按照相应等级论文计算工作量;超过三 幅作品的计算方法为:每幅作品的工作量=3幅作品的总工作量 ÷幅数;同一系列作品折半计分,其中设计类系列作品 5个以内 (含 5个)乘以系数 1.3,大于 5个乘以系数 1.5。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附以文艺作品的,按该级别
学术论文 1篇对待;如学术论文与文艺作品无关,学术论文和文
艺作品分开计分,但文艺作品按照前面第 1条计分。
1. 独立正式出版(具有正式出版号)的个人原创作品集 (纸质, 至少 1个印张,即 16开本)可视同为独立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按 1个印张等于 10万字计算。
2. 正式出版的艺术作品集或个人原创音像作品(电子版), 低于 50分钟不计分,50分钟(含)以上计 20分。
3. 承担大型演出活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主要策划 及创编者按文艺、新闻等实践成果奖励相应级别计分,其他主要 参与者降低一个级别计分。
4. 音乐类比赛,指挥、编导、作曲者等按同类比赛级别分别 计分。
5. 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集按一篇 CSSCI期刊论文计 分;在其它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每集按一篇中文核心刊物论 文计分;市级及以下电视台播出不计分。
6. 同一作品参加多次美术、设计、声乐、演奏及作品联展会, 只按最高级计分 1次。

9.服装设计和表演可参照艺术作品的计分标准。 十一、文学作品
1.文学作品必须与所学专业或任教科目相关。
2.在学术期刊中发表的文学作品,参照期刊论文的计分标准 计分。
3.以散文集的形式发表的文学作品及文学书籍类作品,参照
D类著作标准计分。
十二、科研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依据获奖证书上的落款公章认定级别。国家级、 部级、省级、厅级和市级奖均属于政府奖,要求获奖证书上有“国 徽章”,否则视为其他类别的奖励计分;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 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 奖不分等级计分。其余奖项按奖励级别计分,若无级别之分,则 视为三等奖,三等奖以下奖励不统计。
表 5:科研成果奖加权系数

十三、文学、艺术、新闻等实践成果奖励 艺术类专业教师竞赛获奖科研工作量计算以获奖证书或成绩 册为依据,按项次为单位计算。
表 6:文学、艺术、新闻等实践成果奖励加权系数

十四、竞赛类 体育教师竞赛获奖科研工作量计算以获奖证书和秩序册为依 据,按项次为单位计算。
表 7:体育竞赛加权系数

附件 3
期刊认定标准、国际国内检索系统、 国内文摘刊物名词解释
一、期刊的认定标准
(一)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核
心期刊。 (二)SCI/SSCI期刊。 (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承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
库(CSCD)》(包括核心库、扩展库)所列的期刊。 (四)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中 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列的期刊。 (五)北京大学出版社《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 及《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所列的核心期刊。 以上的期刊认定标准,均指科研成果发表期内该认定标准的 最新版本。
二、国际检索系统简介
(一)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科学引文索引。 (二)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社会科学
引文索引。 (三)Engineering Index(EI):工程索引。 (四)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
(五)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ISTP):科技会议索引。
(六)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三、国内检索系统简介
(一) Chinese Social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二)Chinese Science CitationDatabase(CSCD):中国 科学引文数据库。
四、国内文摘刊物
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 《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等。
第二部分 科研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高水平科研工 作,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精神 以及省市有关科技奖励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 高级别项目申报奖励等。
第三条奖励对象:全校教职员工(含在职、合同制、临时 工、离退休、兼职及客座人员)。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 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根据本办法第一部分统计后的 得分(如无其他成果可计工作量, 则需扣除年度科研工作量任务), 按年度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与科研工作量统计同步进 行,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一 部分内容。
惠州学院科研项目、成果奖励认定范围

第七条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资助且学校给予资助经费 的项目、学科共建和自筹项目不奖励。
第八条A类和 B类著作除按照实际撰写字数奖励外,对第 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员工且署名单位为惠州学院的学术专著(不包 括编著、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传记等非学术专著), 按照著作类别 A类 10000元、B类 8000元、C类 6000元的标准奖 励给第一作者。
第九条文学、艺术、新闻等实践成果奖励不含入围展(包 括美展入围作品)。
第十条由科研处审查报送并通过纵向项目受理部门的资格 审查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人,并 将我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给予第一申报人奖励。项目申报人就 同一或相近内容申报不同级别项目按最高级别标准给予一次性奖 励,后来年度以同一或相近内容申报的项目奖金折半(以 1次为限)。
奖励标准:国家级项目每项 1000元,省部级项目每项 600元。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的负责人 (不包括从外单位转 来我院的项目) 和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的第一作者, 授予其 “科 研突出贡献奖”称号,并在教师节颁发荣誉证书和 20000元奖金。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剽窃、 侵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 的,由惠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追回奖励,并根据相关文件提 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后批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公示期间 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内容等持有异议的,可向科研处书 面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异议材料须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 名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科研处负责对异议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建议, 并根据异议性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提交惠州学院学 术委员会审议裁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 关于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条例(试行)》(惠院科发〔2008〕80号)废止。学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法有冲突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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